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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公司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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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公司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7 08:25:19

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当企业需要注册相应商标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长沙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着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因素,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也就表示我们所注册的商标失败了,那么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1、有相似或者相同商标被申请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当应用商标过于简单时,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审查员会认为商标缺乏显着特征,不可识别,并被拒绝。

3、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以文本字形,发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的形式被拒绝,容易被公众误解或混淆。

4、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5、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长沙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注册商标的朋友应该知道,商标查询是申请商标前的必要准备之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申请人规避商标相似度的风险。其实,商标查询的作用不仅在于此,更在于减少申请人的盲目性,对市场上的长沙商标注册有一定的了解,甚至对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做出预测,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以及降低成本和节省注册时间。

因此,如何以及在哪里查找商标查询应该是许多客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让我们一个接一个地回答。首先,商标查询工作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其次,如何查询商标,查询内容有哪些方面?一般说来,我们的商标查询是指商标申请前的先行查询。查询方式包括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前缀、图形等,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申请的商标类型进行全方位查询。

商标查询的含义是知道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被首先申请。如果有相似的商标,你可以修改或调整你想注册的商标;必要时你可能需要放弃商标。此外,建议您在申请前准备更多的商品名。商标查询除事前查询外,还包括事后查询,即了解商标注册情况和是否存在急于注册的情况。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号查询商标状态,随时掌握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

在商标被拒、商标被异议等情况下,也要及时作出回应,有利于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利用商标查询的方式,监控市场上是否有不利于自己商标的类似商标申请,而且越早发现,越少损失,避免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商标布局和保护。商标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导致了商标资源的减少。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决不能忽视商标查询的重要性。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尽快拿到注册商标证书。

在长沙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其商品具有的关联性。首先,商标与其商品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凡未与商品结合的任何文字,图形或者立体造型均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依照现行中国商标法,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和立体造型。商标使用人可以选取任何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共秩序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其商品的商标图案或造型。在该图案或造型与特定商品结合之前,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不能被称为商标的。它只是一个语言文字中的元素或者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一幅绘画或一尊雕塑。

比如,一咨询公司受托为另一公司进行企业形象设计,其中包括商标策略和商标图案的设计。不管该用作商标的图案以及商标策略设计得如何完美,在没有将该图案与具体商品结合之前,该图案只能算作一种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所确立和保护的只是商标权人对特定商标标记与其指定范围的商品之间的联系,而此时该图案尚未与任何商品以任何方式实际结合,消费者无从感知尚不存在的商标图案与商品间的联系。故而在这一阶段,作为智力成果的商标设计方案,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自然也就不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理论上,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靠着申请注册使商标与商品结合。凡设立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都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注册申请书中指定其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即该标记将被使用在哪一类商品中的哪些商品上。事实上,注册程序本身在法律上的最为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将特定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与指定商品间的关系加以确认。第二种方式是在流通领域里直接将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使用在商品上。通过直接使用的方式,可以在事实上建立起特定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在这里,直接使用应当包括在产品本身与产品包装上或者产品、服务的广告中使用商标,还可以包括在服务用相关用品或者工具上、在服务场所使用商标等方式。

商标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使用中才得到增值的。这种价值来源于消费者所认可的优质商品与具体商标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往往表现为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商标在这里成了商誉的一种载体。商标的价值成了商誉的一个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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