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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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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7 08:23:38

很多商家、企业在长沙商标注册完成后会获得一个商标注册证。但是虽然有这个商标注册证,但是由于对商标法律意识浅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不知道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益。今天我司就给大家说说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益。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面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合法有效。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薄,记载注册商标及其有关事项。企业应该首先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有关事项和该商标真正的法律状态,在做出决定。同样在商标执法部门执法时也需要先查询商标注册薄再做出有关决定。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能表明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是商标注册证还是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一个由商标局下发的证书,伪造或者变造的依旧会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

长沙商标注册能用企业名称吗?当然可以,但很难!毕竟同名的企业太多,你想注册的商标可能早被别人抢先注册了。不过,今天我司教你的这些方法也许能帮到你哦。

方法1:尝试更换商标形式如果中文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如:名创优品卫浴在第11类(灯具空调)注册不了,可以用MCYP来注册。使用时,只要在商标名称下面标注公司名称,消费者就能知道这些字母的含义。如果文字商标注册不了,可以尝试注册图形商标。比如把企业名称设计成美观的艺术字体。

方法2:使用与企业文化相关词比如:某家名为愉悦的医疗器械公司想在第10类(医疗器械)注册商标,因与鱼跃谐音而容易造成近似。而公司的企业宣传口号是培育新人,才德兼备,那就可以采用培才来注册商标。

方法3:通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但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将大量商品或者服务投放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中已经可以被区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挽回商标。

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应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来证明企业名称已通过使用而具备了《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可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才有可能挽救自己的商标。能用企业名称吗?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前,先做近似查询和智能图像查询,看看自己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之近似或相同的在先商标。如果没有就放心注册,如果有就可以试试小编教你的这些注册方法。

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

其一,花费时间少。申请长沙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其二,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

其三,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

其四,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他人做嫁衣。

长沙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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