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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集体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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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集体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36:53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进行相关创业的过程当中,基本上也都希望进行工商注册,但是你会发现这些工商注册的案例当中,有的是公司注册,有的是个体户注册,那么这两者之间注册究竟都有什么区别,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一件事情,我们不妨一起来看一下。

区别一:法人资格在进行工商注册的过程当中,所有的个体户本身也都不具备着一定的法人资格,而只有公司才具备着法人资格。

区别二:连带责任工商注册的时候,如果是个体户的话,那么基本上这些个体户本身也都是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这些公司基本上也都是有限的连带法律责任。

区别三:税收优惠如果是个体户的话,基本上都是一些税务机关根

据相关的位置或者是规模以及员工的人数和销售产品的多少,按照最终的估算的销售额来进行相关的税务定论的,不管是当月的收入有多少,不管他们有没有收入,基本上也都是按照相关的金额来交税的,而且在工商注册的过程当中,这种个体户的税收优惠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但如果是公司的话,他们就要要求其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进行申报,这里面还有着更多的收入交税的模式,而且小规模的纳税基本上也都是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相对来讲这些税收优惠是不一样的。

区别四:征收税种在工商注册的过程当中,如果是个体户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定额的征收增值税,而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公司的话,所有的征税全部都是按照实际收入来。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长沙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附着于商品之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注册商标见多识广,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边就来一起详细了解一下:1、商品商标,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服务商标,是指某人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注册商标见多识广,除了以上介绍,还有更多需要人们去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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