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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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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8 08:30:05

在,“创业”“出来干”“自己搞”似乎已经成了人们经常谈论的字眼,弄个营业执照搞点生意总比在厂里干活好吧,但是实际上很多商业思维较为普通的人们大众,对个体户的认知反而比公司还更加熟悉,这和传统的家庭作坊等经营模式是相匹配的,不求做多大,安心谋个营生就好,那么我们就来科普下个体户注册公司的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

个体户注册公司1.设立流程:(1)办理银行U盾或者数字证书;(2)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户;(3)填报工商系统名称在线查询是否可用;(4)按流程填写负责人和经营地址(需真实)等设立信息;(5)等待系统审核,目前龙岗已经实现秒批反馈;(6)审核通过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户注册公司2.准备材料:1.经办人的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2.负责人身份证信息;3.经营的店名称;4.经营业务范围;5.真实经营地址,网上填报系统自动查验;

个体户注册公司3.注意事项①个体户也要记账个体户要不要记账报税这个问题,以前说过很多次。个体户也一定要记账!个体户也一定要记账!个体户也一定要记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然后果严重得你难以想象!

按照相关规定: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当然个体户也可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事宜。若营收很大还会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注意做账报税。②个体户也要年报目前要求个体户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滚动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及时申报的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直接影响个体户经营,还影响法人的征信。③个体户也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各个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会发布关于吊销不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公告,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失联被纳入异常的也会进行听证通告,逾期也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小编提醒一句现在商事主体(公司、个体户等形式的企业)监管越来越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加上商事改革领先,全网操作系统多部门数据共享,特别是税务部门的监管,个体户税务登记一定要重视,不要听信代办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业务的忽悠之词,要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学习税务申报知识和企业经营必备的知识,这样企业才能长久健康发展。

撤三制度概述,商标被撤三简单介绍: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撤三制度。设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长沙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在撤三过程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至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由于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产生退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了答辩通知的抄送范围,将答辩通知同时抄送给商标注册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委托的代理人。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自2016年起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占比明显提高,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决定占比也相应提高。

提高长沙商标注册成功几率的办法?应从以下方法开始首先商标取名的时候,要符合《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要强来,避免还没有申请,就已经埋下了申请失败的伏笔。因为有些名字是百分之百通不过的,只有浪费时间和金钱。第二商标申请要以中文为主,英文第二步,图形第三步再申请。有的人期望一步到位,一个申请里面中文、英文、图形都有。结果往往因为图形和英文的问题,申请不下来。

第三商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有些机构不够专业也来赚代理商标的钱,结果只赚钱还办不了事。建议选择办理效率的代理机构。第四商标申请的类别不要那么多,有的人所有的类似项都选了,仿佛志在必得、探囊取物。却不料由于一些小问题被人提出了异议。第五商标该花的钱一定要花,少不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

文字字体变化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有些长沙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妥当。一方面,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独创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最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颜色变化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过渡色组成;淡黄、深黄、淡绿、深绿直至蓝、黑等,由浅入深的颜色变化,期间没有分界线,不能区分成不同的色块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值得谨慎关注。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

(2)对原注册商标的内容分别不同物体,加注不同颜色,如文字、图案、商标图样的边框,底衬分别是不同的颜色等等。

(3)对原注册商标进行没有颜色分割的过渡性色彩装饰,如从下到上或从左到右的颜色深浅变化等等。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如红色底衬上的白色圆圈或白色构成的帆船影型。

(2)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图像效果,如“群山”商标颜色运用不好容易形成岛屿的效果。

颜色变化与否掌握的原则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商标文字与图形结构的变化

应当主张,一个企业除了使用一个代表企业整体形象的总商标外,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的运用,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形象的生产规模,也就是从推向市场的不同商标的新产品而增加对企业发展潜力的认识,树立对企业产品的信心。

有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考虑到储备商标的重要性,设计出较为满意的商标后,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等等。这些做法,对及时保护注册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很有益处。但应注意,使用这些注册商标时,不要因为置放商标位置不同,改变单项注册商标图形,以至达不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注意:

(1)英文与其相对应的中文商标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时,使用中应当将两者分开,各自独立,不应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

(2)文字在图形中的组合商标注册后,不能将文字拆置于图形之外,或者将文字放大覆盖住图形。

(3)对已注册的图形商标加注文字时,不得将文字置于图形中或者与注册图形融为一体,而应当放置在图形商标之外,文字本身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情况,应引导商标使用人将文字重新注册一个文字商标好。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名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否则不予注册。而在实际使用中又会出现在商标标识上,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它将使商标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这部分内容可以在商标标签上出现,但不应喧宾夺主,更不应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整体结构;否则,该注册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会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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