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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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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7 08:16:59

2016年6月23日,就其是否继续留在欧盟举行全民公投,这一重大政治事件引发全球瞩目。一时之间舆论哗然,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各种言论漂浮于地球上空久聚不散。如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脱欧将对其国家知识产权领域有怎样的影响呢?从专利方面讲,加入欧盟专利体系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其将失去加入欧洲统一专利保护联盟的资格。

同时,欧洲统一专利保护联盟将因的脱欧公投导致法律框架的修改而推迟引入的进程。从商标方面讲:脱欧将对欧盟商标制度造成不利的影响。脱欧问题的发生,使得目前欧盟商标制度的保护范围不再包括。如果法律准许,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不将享有的欧盟商标权转换成权利,或者在他们取得的欧盟商标之外单独提交商标申请。从外观设计方面讲,脱欧也将对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造成不利的影响。

并且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适用范围不再及于。若法律准许,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不得不将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转换成国内权利予以保护,或单独提交外观设计保护的申请。此外,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权只对欧盟剩余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部分提供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商标权只能由商标权人使用,保护商标对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

1、正确使用商标。不要使商标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混淆。如“阿斯匹林”(Aspirin)开始是药品的商标,但后来逐渐成为消炎药的通用名称,它就不能作为商标再受到保护。为突出商标,可使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一致。由于商品包装上都要注明生产者名称,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选购,现在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2、分清商标转让类别。商标转让主要分为全部转让和许可使用,全部转让实际上就是出售,转让后原企业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所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般不应出售。许可使用包括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前者指只转让给一家使用,因而相应地转让代价要较高。对受让的厂家应注意,商标虽然转让了,但原产地不会转让。如国内有一些生产日本名牌彩电的厂家,虽可以使用那些著名的名牌,却不能注明是“日本制造”,因而实际商标价值与原商标是不能等同的。

3、对假冒商标要及时依法打击。越是名牌,假冒商标的危害很大。既会损害被假冒商标的信誉,也响本企业产品销量,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除了是公民外,还可以是单位,对假冒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出口商品商标被侵权的,应依据《巴黎公约》来寻求国际司法保护。

对于商标获取的办法中,有人为了更快的获得商标使用权,会选择商标买卖,而如果并没有那么的着急的话,才会选择传统的湖南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急需商标使用权的企业,选择商标买卖,在商标买卖的过程中,个人商标买卖所需时间,以及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知识产权为各位详细的讲讲其中的内容吧!

1、个人商标买卖的流程

买卖个人商标的流程并不复杂,申请商标,被受理、审查,然后发布公告,通过各种审核后便可以得到买卖证明。不过这个时间段很长,需要耐心等待。当商标局受到商标买卖申请到发出受理书时,大概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接下来需要四到六个月的时间去进行核实买卖信息,并发布公告。看到这里,各位自然也能计算出关于商标买卖需要时间了吧!

2、买卖个人商标所需资料

需要准备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注册人的有效证件、受买卖主体的有效证件、买卖声明、申请书。而个人商标买卖需要准备的资料,则需要准备买卖申请、买方和卖方持有的有效证件、委托书等等,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3、买卖个人商标注意事项

了解了商标买卖需要时间之后,就要搞清楚买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前做好准备。

首先,买卖的商标应该是商标局认可的,并且给予法律保护的,没有通过审核的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买卖方有三个相似度很高的商标,在买卖时不能只转一个,需要全部买卖出去。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保护了受买卖方的利益。

然后,如果买卖方的一个商标被第三方使用,在买卖时需要征求对方的统一。另外,一旦提交了买卖申请后便不能停止,这一点一定要谨记。如果买卖的商标正在申请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买卖。不过万一申请不成功,买卖是不成立的。

在买卖商标的过程中,万一企业注销或者个人离开人世。在一年之内没有将买卖手续办理好,那么商标所有权也会随之消失,别人有申请的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电动独轮自行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专利无效理由。据悉,这是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并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为专利无效理由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首次将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公开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考虑到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像其他专利申请一样公开,会对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带来损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这一条,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中,如果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将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理由。

对在本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例如按照美国专利法,对于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期满之前,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必须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提交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包括获得许可证的请求,在发送给每一个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中将给出准许或者驳回其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请求的信息。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6个月,除了已经收到需要予以保密的要求的申请外,其他申请不需要这样的许可证。

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提交包括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在内的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请求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会很快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外国就该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对于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情况,审查员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是否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告知请求人。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关键点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目的是保证在中国境内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免受损害,所以需要确定接受保密审查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如何界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境内完成就变得特别重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出现了没有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案件,如何判定先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与在后的专利申请是否为同一个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显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为审查员或者合议组判定境外专利申请与在后的发明创造的“相似度”制定了标准,两者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如何判断两个技术方案属于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技术方案,是适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还是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标准,抑或是其他标准,在法律规范中尚无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更多的实践案例予以充实完善。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受理大量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保密审查请求。本案涉及专利法修改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的审理不仅被广大专利申请人所关注,也将引发业界对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本意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保密审查员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做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通知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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