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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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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的情况

作者:湖南佳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5 08:37:31

湖南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错误一:商标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当然不是。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商标。但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建议先注册商标再使用,这样更安全。错误二:一个产品只能使用一个商标在中国,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没有限制。在一种商品中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一般是主商标和次商标。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新推出的产品上使用副商标,从而利用主商标的知名度来提供副商标的知名度。

错误三:只有图形才能注册商标当然不是!我们还可以注册三维商标,语音商标哦!注册这两类商标的关键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使公众能够看到或听到商标并联想到相应的商品。

错误四:注册商标可以随意装饰《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商标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四十九条规定:“湖南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更注册商标、名称的,注册人本人的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错误五:申请颜色商标时应指定颜色我们在申请彩色商标时,没有明确商标的颜色,这会使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如果指定了颜色,则该注册商标今后不能替换。一旦更换,商标必须重新注册。

错误六:商标注册就可以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必须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尽快使用该商标。

以下是注册建筑公司详细流程:

1、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上海工商注册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建筑业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分序列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为规范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于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重新审核就位,持新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核定。

5、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6、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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